华中科技大学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校学位[ 2007 ]7号
为使学位论文评定的学术标准客观化,保证学位论文的学术质量,学位申请人须将其学位论文的有关内容公开发表后,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具体规定如下:
一、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刊物上发表(或被接收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含三篇),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接收发表)。文科与管理学科学位申请人提交的三篇论文中,至少有一篇在国际学术刊物或中文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被接收发表)。中文权威期刊范围参照校人事处所编《权威期刊目录》中的文科与管理学科类期刊。
二、学位申请人发表(或被接收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是其学位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以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与导师共同发表的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申请人可为第二作者),且以华中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刊物为以下目录中所列刊物:
1.《国内外学术期刊通讯录》(原华中理工大学科学技术协会、图书馆2000年编制)、《SCI国内外学术期刊通讯录》(华中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协会2001年编制)、《人文管理科学国际重要刊物目录及简介》(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2000年编制)。
2.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自行规定并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学位〔2005〕4号)废止。
五、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