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校开放式、国际化办学水平,加强本科生培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宽学生国际视野,支持我校优秀本科生赴国(境)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课程学习、短期实习实践、毕业设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学科竞赛与冬夏令营,规范学校、院(系)对学生赴海外交流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普通全日制在校优秀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受资助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品行优良;
2. 拟申请的海外交流项目需经学校或院(系)认定,海外研修、学习、交流目标明确,有双方共同制定的研修、学习、交流计划。
二、资助类别
1. 长期项目:根据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学生在国(境)外学校自费进行课程学习或毕业设计等3个月以上,完成学习后返回我校。该资助项目不包括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N+N”等中外联合办学项目。
2. 短期项目:根据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在校本科生自费到国(境)外大学或机构参加为期三个月(含)以内的课程学习、短期实践实习、冬夏令营等;学生自行联系,并经学校或院(系)认可,赴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参加为期三个月以内的学分课程、短期实践实习、冬夏令营等。
3. 国际学术会议和学科竞赛项目:学生受邀参加在国(境)外举办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并发表论文,或受邀参加国(境)外举办的高水平国际学科竞赛。
三、资助标准
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采取学校、院(系)和学生本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学校、院(系)优先资助贫困优秀学生。学校资助额度标准如下:
1. 学校对院(系)立项的资助项目,根据院(系)资助的额度,原则上按1:1进行配套资助;
2. 学校资助总额度以15000元人民币为限。
四、开支范围
开支范围包括签证费、一次性往返国际机票(经济舱)、保险、住宿费、学费或注册费等。
五、资助要求
1. 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或机构签订协议的项目,院(系)应按照协议要求进行严格选拔;学生自行联系的项目,须经院(系)审核同意。以上项目均应报教务处备案。
2. 本科生因发表论文而受邀参加院(系)认定的国(境)外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应向院(系)提交国际会议邀请函、论文收录通知和会议论文,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3. 本科生受邀参加院(系)认定的国(境)外高水平学科竞赛,应向院(系)提交参赛邀请函等材料,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4. 学生申请资助时应提交详细的费用开支预算。院(系)审核确定资助额度并报教务处审批后,须将资助名单及校院资助金额在院(系)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5. 同等条件下,学校、院(系)优先资助贫困学生赴国(境)交流学习。
6.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长期或短期项目资助。
7.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国别、时间、学校(科研机构)。如因故无法出访,取消相应资助。
8. 获资助学生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将暂时中止或中止资助,甚至要求部分或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资助经费:
(1)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
(2)违反交流学校校纪校规或交流协议;
(3)未经批准学习交流逾期不归。
六、其他
1. 各院(系)应设立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资助优秀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并积极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等部门组织的各类本科生国际交流学习资助项目,争取将涉及的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纳入政府资助范围。
2. 各院(系)应根据教务处要求,规范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选拔、资助管理,做好本科生赴海外交流申报、报账工作。
3.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赴海外学习交流资助办法(暂行)》(教务﹝2015﹞11号)同时废止。
华中科技大学教务处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