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 则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2014]11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做好我院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对象及年限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3.强军计划、少骨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研究生;
4.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具有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的在校研究生,且符合申请年限要求。
5.2014年及之后入学的博士(非直博)四、五年级,直博六年级的优秀学生。
6.当年答辩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条 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奖励人数不超过当年博士(非直博)四年级有资格参评总人数的30%。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
1.上一学年度受到校级党、团或行政处分;
2.经学校批准休学后复学不满一年;
3.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4.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5.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6.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7.有成绩不及格;
8.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9.协议有约定不参评者;
10.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六条 评审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本单位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负责本单位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学院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如下(自发布之日起,任期一年,排名不分先后):
主任委员:姚洪 罗小兵
副主任委员:张立麒 孙禄
委员:杨诺 于敦喜 方庆艳 王兆文 谢军龙 杨晴 何国庚 蒋曼 王英双 李智 高俊杰
第七条 评选时间和办法
(一)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10至11月进行。
(二)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步骤:
1. 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
2. 研究生自评推荐,采用申报材料打分制度,自评分=学科成绩得分+学术科研成绩得分+思想品德与社会活动得分。
3. 由学院研究生工作组组织初审,核实研究生候选资格,原则上按照1:1.5的比例上报候选人名单。
4. 学院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组织复评,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差额评选,根据思想素质、学习能力、综合素质、创新能力和答辩表现五个方面对候选研究生进行评审。
5.全院所有候选研究生按总分(总分=自评分*70% + 答辩分,其中答辩满分为30分)进行排序,总分靠前者获得奖学金资格。
6. 学院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由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华中科技大学。
(二)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再次参评时,对往届参评时已提交过的各类成果不能再次使用。
(三)学院奖学金评定结果于公示后一周内报送研究生院管理处。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院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