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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07-09-20    作者:     来源: 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     点击:

为激励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勇于开拓创新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华中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研究生评选对象 全日制普通研究生。 二、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的类别 (一)三好研究生标兵 (二)三好研究生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 (四)优秀研究生干部 三、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三好研究生标兵 1.校三好研究生标兵是学校授予研究生个人的最高荣誉称号,要求研究生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业、工作能力等诸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得到师生一致好评,在各方面都能代表先进,堪称学生楷模。 2.满足三好研究生的评选条件。 (二)三好研究生 1. 政治思想好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关心国家大事,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和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修养,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好 (1)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注重自学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注意拓宽知识面,理论联系实际,学术思想活跃,至少在国际、国内重要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 (2)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的平均成绩(计算公式M=∑MⅰAⅰ/ΣAⅰ;式中Mⅰ、Aⅰ分别为第ⅰ门学位课程成绩和学分数)在80分以上,学位课单科不低于70分;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重大课题研究中承担重要责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3.身体好 坚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有益的文体活动,讲究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在创建文明寝室活动中表现积极。 4.享受当年学业奖学金。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 满足以下条件的第一条和其他任两个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关心国家大事,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和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修养,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的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学位课单科不低于70分; 3.有较强的学术能力和科研能力,在国内、国际重要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在重大课题研究中承担重要责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4.在读研期间曾获得三好研究生标兵称号、三好研究生称号、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或单项奖学金。 5.毕业论文优秀。 (四)优秀研究生干部 1.认真宣传、贯彻上级的指示和精神,并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学,热心为大家服务,具有吃苦耐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3.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效显著; 4.学习努力,成绩优良,担任干部工作满一年及以上。 四、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评为优秀研究生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毕业; (四)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五)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六)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七)有课程不及格。 五、优秀研究生评选时间和办法 (一)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毕业研究生于每年六月进行评选,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每年九月进行评选。 (二)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工作在学校领导下由研究生院和各院(系、所)研究生工作组具体负责。学校每年将评选优秀研究生的比例分配给各院(系、所),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和时间要求进行评选工作。各院(系、所)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好优秀研究生评选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优秀研究生评选步骤 1.对照优秀研究生的条件,本人提出申请; 2.导师签署意见; 3.在党支部、班委会组织下进行群众评议; 4.党支部、班委会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提出人选报院(系、所)研究生工作组; 5.院(系、所)研究生工作组审核,张榜公布,听取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6.研究生院审查,报学校审批。 六、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和奖励办法 (一)学校每学年评选一定比例的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不超过在册(除毕业班外)研究生人数的15%,优秀毕业研究生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5%,优秀研究生干部按实际情况评选。 (二)获以上四种荣誉称号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优秀研究生申请审批表》,并载入个人档案。 (三)三好研究生标兵和三好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三好研究生标兵同时享受2000元单项奖学金,优秀毕业研究生享受500元单项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享受1000元单项奖学金。 七、附则 (一)评选优秀研究生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杜绝评选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取消其所获荣誉称号和奖学金。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校研[2005]44号文件同时废止。 华中科技大学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